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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关干加强市区住宅小区治安、消防和停车管理的意见》

楼市速递 | 时间:2013/8/11 20:22:05 | 来源:扬房网 | 浏览:2890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治安防范与停车秩序管理工作,改善住宅小区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缓解小区内停车乱、停车难及造成交通拥堵等问题,更好地服务群众、改善民生,保障小区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建设厅、公安厅《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和《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对于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不得只售不租,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于新建住宅小区,提高住宅小区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并适当超前。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加强小区内日常的技防巡查和小区停车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小区安全防范和停车管理的方案。
    公安部门:
    1、交巡警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参与和指导小区停车管理方案的制定,对小区道路和公共区域停车泊位的划分进行现场指导。
    2、治安部门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开展小区治安防范、安全监管、犬类管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事件依法查处。
    3、消防部门协同指导小区消防通道设置方案的制定,依照消防等相关法规,负责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防火检查、巡查,对小区内破坏消防设施和占用消防通道停车情况依法查处。
    4、各属地派出所管理小区治安秩序,维护公共秩序;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小区业主车辆和停车泊位基础台帐,督促加强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管理,发现纠纷及时处理,对违法停车行为,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管理保障消防车道畅通的通知》(扬公局(2011]119号)查处,在小区范围内予以曝光,业主有单位的,抄告其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业主依法进行处罚。

房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日常巡查和停车管理相关工作,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职不到位进行监管。

二、工作措施
    (一)治安管理方面
    1、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小区门岗监管力度,秩序维护员对进入小区的各类有害物品要仔细盘查、认真登记、严格控制,禁止非日常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进入小区。
    2、物业服务企业要将项目工作人员统筹安排,通过全员参与,打造无盲点、无间隙的巡查网络,及时发现和协调各类治安隐患和各类扰民事件,无法协调或协调无效的,及时上报公安部门。
    3、针对业主各类扰民、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联合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采取措施,及时上门制止,并向相关业主发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向属地派出所报告。所有报告必须有书面记录,记载报告的时间,接受的人员等。
    4、属地公安机关应按照有关要求,在小区主要进出口、各楼幢口等公布社区民警的联系方式,进行动态管理;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后,要快速跟进,现场查勘;对住宅小区内治安管理方面的各类违法违规情况依法查处。小区物管部门应予配合,不得推诱,确保小区安宁祥和。
    (二)停车管理方面
    1、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小区业主车辆及来访车辆停放的管理,并及时进行登记,禁止在小区停放大型客车和货车。
    2、提高小区周边支路利用率。公安部门根据小区周边道路实际情况,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限时停车泊位,用于小区夜间车辆临时停放。
    3、居民住宅小区停车泊位设置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1)小区内用作单侧停车的道路,其最低宽度不得小于4米;连接小区进出的主要通道如设置单侧停车,其最低宽度不得小于6米。
    (2)小区汽车停放地点的汽车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3)小区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高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消防登高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消火栓附近应设立明显的禁停标志,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4)小区内道路限速、禁停、停车泊位等交通标志、标线的设里和日常维护工作由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自行解决,公安部门给予指导。
    4、公安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后,要快速跟进,现场查勘,对小区停车管理方面的各类违法违规情况依法查处,确保行政执法有力度、有成效。

三、责任追究
    1、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对公共秩序、治安消防、车辆停放等工作的巡查,各区房管部门要定期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物业服务企业监督不力、不作为,情节轻微的取消物业服务企业本年度创优评先资格,并对其进行包括信用记录等在内的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市房管局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2、对住宅小区内公共安全、治安消防、停车管理等工作未有效履职造成影响的,属地公安部门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本年度内发现一次上述行为的,责成相关人员作出检查;有两次的,进行通报批评;有三次以上的,取消年终先进评选资格,并视情节予以其它处分。建设单位对于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未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的,由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遗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对住宅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以及占用消防通道等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经劝阻后,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5、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通行的,由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当事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6、对故意阻碍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由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当事人处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7、对阻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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