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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渝昨推“国五条”细则 房产转让严征20%所得税

今日头条 | 时间:2013/3/31 14:33:06 | 来源:扬州网 | 浏览:625

    继广东之后,昨日,北京、上海与重庆又发布了“国五条”细则实施内容,其中北京规定自3月31日起禁止京籍单身人士购买二套房,上海则明确,将“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20%计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京籍单身人士限购一套住房;5年以上唯一住房仍免征个税

    北京市政府30日发布“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该《通知》从承担稳定房价责任、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强化市场监管、推进长效机制等七个方面,提出了19条具体措施。

    单身者只能买一套住房

    《通知》明确了今年房价控制目标,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2012年相比,要总体上保持稳定。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促进住房回归居住属性,《通知》还将短期调控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明确指出要进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的价格,逐步将其纳入限价房序列管理。

    为解决自住型、改善型的需求,今后北京一方面要增加“限房价、竞地价”地块的供应,另一方面正在开发建设适合自住、改善需求的商品房项目,在政府提供相应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降低房价,提前锁定商品房上市销售价格。对于此类住房的上市年限和收益将进行限制。

    《通知》要求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自3月31日起,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北京未拥有住房的,限购一套住房;对已经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5年以上继续免征个税

    从3月31日起,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是1%,按照交易额全额的1%征税。

    为支持和保护自住、改善型需求,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继续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通知》还提出,要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家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企报价过高不准销售

    在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通知》要求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提高商品房预售许可门槛,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时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对于开发企业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土地竞买、新项目贷款、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等方面一律禁止。对违反限购政策,进行骗购的房地产商和中介机构,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整改,甚至停业整顿,并处罚相关人员。

    《通知》还提出,探索完善符合首都特点的基本住房制度,完善差别化、多层次的住房需求调节机制,建立科学稳定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实现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自住型和改善型需求得到有效满足,促进首都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健康发展。

    上海:房产转让严征20%所得税;禁发第三套以上购房贷款

    3月30日,上海国五条细则出台,上海市发布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确定2013年房价调控目标,适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二手房交易严格按照转让所得20%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严格按20%计征个税

    该《通知》要求,房屋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购房人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购房人婚姻状况信息交互共享,完善住房限购措施的操作流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重点强化对异地、外籍、离异、低龄人群等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严禁发放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

    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实行效果监测和评估,做好预案,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税务、房屋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

    继续稳步实施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鼓励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通知》要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建设、房屋管理等部门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住宅产业化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根据确定的目标任务,确保全年新开工建设、筹措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旧住房综合改造10.5万套、750万平方米,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10万套、730万平方米。

    专项治理中介骗购行为

    《通知》还规定,对预销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房屋管理部门管理指导的,可暂不予受理销售方案备案、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对擅自超过备案价格销售,违反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的,采取暂停网上签约等措施,并依法严厉查处。

    对发生违反限购政策、捂盘惜售、闲置土地和炒地、挪用信贷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网上签约资格、土地竞买、开发项目贷款、批准上市、融资等方面予以处罚和限制。

    房屋管理、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重点查处房产中介机构和房产经纪人员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规避限购措施,骗取购房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可暂停网上销售、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经纪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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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昨晚出台“国五条”细则

    昨日晚间,重庆市政府发布《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对在重庆市已经实施的房产税政策,通知中没有做出更新的表述,仍然维持现有的规定。

    在住房信贷政策方面,通知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出现上涨过快、上涨幅度超过房价控制目标时,可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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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版“新国五条”细则明确指出,广州、深圳、佛山、珠海四地继续实施限购政策,而广州和深圳在限购政策基础上,还将推行限价,实现“双限”的调控政策,以稳定房价。

    对于此前“新国五条”提及的二手房征收20%差额所得税,广东版地方细则指出,将“严格执行国办发〔2013〕17号文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

    此外,与“新国五条”细则(规定在“十二五”末期基本实现全国地级市住房信息联网)稍有不同的是,广东版细则规定,在2013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要完成信息联网。

    专家分析,“粤五条”并未对“上涨过快”指明标准,也并未对各方面做出细致解说,亦没有明确细说二套房贷、个税等内容。

(文章来源:扬州网http://www.yznews.com.cn/yzwb/html/2013-03/31/content_383575.htm

(责任编辑:扬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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